(2017)津0116民初2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永久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景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永久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景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369号原告:天津市永久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心贻湾4-1-2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3421120C。法定代表人:叶思益,经理。被告:王景国,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永久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景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永久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永久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永久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殷 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海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