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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屈江与四川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江,四川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屈江,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四川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组织机构代码:21031030-6。法定代表人:邓印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屈江申请执行四川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原达县南外镇“南源综合楼”在达州市达川区房屋管理局无备案信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现申请执行人屈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屈江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成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