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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拉穷与仁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穷,仁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709号原告:拉穷,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藏族,无业,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北京东路二巷**号附**号,身份证号码5401021973********。被告:仁青,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藏族,身份证号码5401021985********,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拉穷与被告仁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拉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拉穷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拉穷撤诉。案件受理费320.82元,减半收取计160.41元,由拉穷负担。审判员 仁丹旺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德  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