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5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5702朱长标与崔文高、崔士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标,崔文高,崔士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702号原告:朱长标,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崔文高,男,48岁,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崔士超,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原告朱长标与被告崔文高、崔士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朱长标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长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长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