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沃大江与陈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大江,陈建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458号原告:沃大江,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文,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原告沃大江诉被告陈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沃大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沃大江撤回起诉。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