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22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中超与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超,汤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2403号原告:刘中超,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汤勇,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登记原告刘中超与被告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利平进行诉前调解。2017年8月2日,刘中超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中超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超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吴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疏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