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朱元明与蒲厚伦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元明,蒲厚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1执15号申请执行人:朱元明,男,1989年出生。被执行人:蒲厚伦,男,1967年出生。本院在执行朱元明与蒲厚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库垦民初字第00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 勇审判员 马 燕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波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