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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兴华与别会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华,别会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40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华被执行人别会志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刘兴华与被执行人别会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906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于立红名下提供担保的吉AVK3**号小型轿车车籍;二、冻结被执行人别会志银行存款人民币2906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洪    武审判员 陈颖代理审判员白乃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