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庆林诉龚文伟、徐文军以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林,龚文伟,徐文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113号原告:李庆林,男,汉族,住宣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小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特别授权。被告:龚文伟,男,汉族,住宣城市。被告:徐文军,男,汉族,住宣州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陈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庆林与被告龚文伟、徐文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庆林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庆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李庆林负担。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