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6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林香琴与卢观红、周杭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香琴,卢观红,周杭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197号原告:林香琴,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卢观红,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周杭慧,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香琴与被告卢观红、周杭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