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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邹平县供电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邹平县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思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姜峥嵘,该公司总经理。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2017)鲁1626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平县供电公司银行存款20455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守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乃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