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立新与承德宏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新,承德宏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072号原告孙立新。被告承德宏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小庙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685718153F。法定代表人王鸿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新与被告承德宏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立新负担。审 判 长 李振东审 判 员 徐建民人民陪审员 刘薛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