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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佩林、明强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佩林,明强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975号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千禧路111-16号。法定代表人:滕玉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荣,镇江市润州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镇江市润州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佩林,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明强艳,女,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佩林、明强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倪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