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6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陶莉丽与被上诉人沈阳车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阳光第一车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莉丽,沈阳车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阳光第一车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6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莉丽,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榆树屯路。委托代理人:吕中伟,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车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长安路。法定代表人:祁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斌,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阳光第一车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法定代表人:马晓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袁龙(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泉中园。上诉人陶莉丽与被上诉人沈阳车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阳光第一车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6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并任主审),与审判员鞠安成、乔雪梅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莉丽于2017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陶莉丽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莉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陶莉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17元,减半收取5,958.5元,由上诉人陶莉丽负担。审判长 宋 宁审判员 鞠安成审判员 关宇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关瑞婷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