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民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新疆地方国营精河县八家户农场管理委员会与张新成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地方国营精河县八家户农场管理委员会,张某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民终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地方国营精河县八家户农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精河县八家户农场。法定代表人达吾列提汗·木哈买提,该场场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19782年5月28日出生,住精河县。上诉人新疆地方国营精河县八家户农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精河县人民法院(2016)新2722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精河县八家户农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依法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视为上诉人精河县八家户农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疆地方国营精河县八家户农场管理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陈万风审判员 陈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袁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