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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汤利明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708号罪犯汤利明,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合法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利明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15万元,退赔被害人共计12160元。被告人汤利明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先后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5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1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6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2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汤利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利明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七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汤利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利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龚玮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