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沈阳市惠丰图书有限公司诉马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惠丰图书有限公司,马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981号原告:沈阳市惠丰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朱忠湖,单位经理。被告:马庆,女,住址不详。原告沈阳市惠丰图书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惠丰图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沈阳市惠丰图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俞子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