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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2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沈阳市惠丰图书有限公司诉马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惠丰图书有限公司,马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981号原告:沈阳市惠丰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朱忠湖,单位经理。被告:马庆,女,住址不详。原告沈阳市惠丰图书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惠丰图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沈阳市惠丰图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俞子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