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2执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连富、王群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连富,王群华,李琳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204号申请执行人周连富,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群华,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李琳俊,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群华、李琳俊支付申请执行人周连富案款36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33元、执行费448元。因被执行人王群华、李琳俊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群华、李琳俊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5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成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