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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根华与楼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华,楼东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3130号原告:王根华,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楼东鹏,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华诉被告楼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根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根华承担。审 判 长  唐朝晖代理审判员  盛婉丽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炎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