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根华与楼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华,楼东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3130号原告:王根华,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楼东鹏,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华诉被告楼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根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根华承担。审 判 长 唐朝晖代理审判员 盛婉丽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炎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