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丽红诉被告李书超、王宝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红,李书超,王宝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2民初1084号原告:赵丽红,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书超,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宝强,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丽红诉被告李书超、王宝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丽红与被告李书超、王宝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丽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李书超、王宝强返还价值40万元的山东“皓菲”牌睡衣;二、要求被告李书超、王宝强共同赔偿12万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李书超、王宝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朋友王惠琴因欠被告李书超15万元无力偿还,被告李书超以其涉嫌诈骗在公安机关立案。原告听说后与被告李书超协商调解解决此案。当时双方同意用原告价值40万元的山东“皓菲”牌睡衣系列产品为王惠琴偿还被告李书超15万元欠款。2017年4月3日被告王宝强受被告李书超委托与原告签订货物抵押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如李书超不能兑现在2017年4月6至7日到公安机关撤案,被告王宝强负责将原告货物归还原告并赔偿货物原价折扣的30%。4月5日被告王宝强将原告价值40万元的产品拉走交付给被告李书超后,原、被告三人又书写协议一份,该协议中被告李书超承诺自王惠琴从看守所出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偿还15万元债务,被告李书超有权自行处理所抵押物。2017年4月20日王惠琴的姐夫提前将15万元归还给了被告李书超,被告李书超就应返还原告价值40万元的睡衣,但至今被告李书超、王宝强拒不归还原告物品。被告李书超辩称,被告李书超并没有扣押原告财产,是原告自愿将自己自称价值40万元的睡衣抵押到被告所在地,以此作为让被告对王惠琴诈骗案作出谅解撤案并归还15万元赃款及损失赔偿的条件。原告自己将货物拉到被告所在地,被告支付了400元运费,原告与被告重新签订了抵押协议。后来王惠琴的姐夫返还了被告15万元后,被告通知原告拉回自己的抵押物,支付被告运费,并履行承诺,但原告均不履行。现只同意返还原告睡衣。被告王宝强辩称,原告与被告王宝强2017年4月3日签订协议属实,协议签订后,被告王宝强没有将协议给被告李书超看。同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王宝强、李书超又签订了一份协议,所以,原告与被告王宝强签订的协议就无效了。被告王宝强没有违约,原告所称睡衣的价值为40万元没有依据。现只同意返还原告睡衣。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原告赵丽红与被告王宝强2017年4月3日签订的货物抵押协议书;2.原告赵丽红与被告李书超2017年4月5日签订的货物抵押协议书及其附加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原告赵丽红的朋友王惠琴因涉嫌诈骗被告李书超15万元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此后被逮捕。原告赵丽红为了将王惠琴从公安机关释放出来,希望通过被告王宝强给被告李书超做工作,要求被告李书超向公安机关给王惠琴书写谅解书,并撤销以前的报案材料,申请公安机关撤案。2017年4月3日,原告赵丽红与被告王宝强分别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抵押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愿以自己的山东“皓菲”牌睡衣,总价40多万元作为抵押,偿还王惠琴所欠李书超15万元债务,由李书超委托人乙方负责货物的清点及收货事宜,保证货物运到李书超指定的地点后,李书超签订撤案申请书,并在2017年4月6、7日两天到其报案的公安机关作出私了证明,申请公安机关撤案。如李书超不能兑现承诺,不配合申请公安机关撤案,乙方负责将赵丽红所抵押的货物归还给甲方,并赔偿货物折扣价的30%。该协议被告李书超不知情。2017年4月5日,原告赵丽红与被告李书超分别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货物抵押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愿以自己的山东“皓菲”牌睡衣总价40万元(此价值由甲方报价)作为抵押(货物共55箱,其中儿童套装10箱共1106套,成人套装36箱共2946套,睡袍3箱共585件,单件裤子6箱共925条),以此货物来要求王惠琴偿还所欠李书超15万元债务,乙方收到货物承诺配合公安机关对王惠琴涉嫌诈骗案作出和解并出示谅解书,并向公安机关申请撤案。甲方承诺自王惠琴从看守所出来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不能偿还15万元债务,乙方有权自行处理所抵押货物。该协议由被告王宝强书写,被告王宝强并在协议落款乙方签字处签写了自己名字。同时,原告赵丽红与被告李书超分别作为甲、乙双方又签订一份货物抵押协议书附加协议,约定乙方追加6万元(利息+误工费)作为损失补偿,由甲方向王惠琴传达,此6万元损失乙方和王惠琴商谈,与甲方所抵押货物抵15万元债务无关,乙方承诺甲方偿还15万元债务后可赎回所抵押的货物。该附加协议由被告王宝强书写。当日,原告赵丽红将上述货物交给了被告李书超、王宝强。2017年4月21日,在王惠琴的姐夫代其向被告李书超退还了15万元的情况下,被告李书超向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柏树林派出所递交了对王惠琴的谅解书。此后,原告赵丽红要求被告李书超、王宝强返还抵押物无果。本院认为,原告分别与被告王宝强、李书超签订的协议,协议的最终目的是向公安机关为涉嫌犯罪的人开脱罪责,企图使其免受法律制裁,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李书超、王宝强返还货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李书超、王宝强共同赔偿抵押货物价值的30%即12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书超、王宝强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赵丽红山东“皓菲”牌睡衣儿童套装10箱共1106套、成人套装36箱共2946套、睡袍3箱共585件、单件裤子6箱共925条;二、驳回原告赵丽红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丽红负担3000元,被告李书超、王宝强负担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    朝    晖代理审判员 刘贤人民陪审员张余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钱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