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邱东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980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960号。受理日期:2017年7月24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郑冰冰。被告人:邱东升,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石狮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邱东升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宝盖镇宋塘路三小福服装厂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邱东升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4.10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告人邱东升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脱离监管,后于2017年6月7日在石狮市香江路夜上海水疗会所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邱东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东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东升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脱离监管,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邱东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交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东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珍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李婉瑜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