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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吕富平、程志敏、张凤杰、任继敏、王亚芬与刘玉民、陈超、常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富平,程志敏,张凤杰,任继敏,王亚芬,刘玉民,陈超,常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414号原告:吕富平,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章,蛟河市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程志敏(曾用名程继敏),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章,蛟河市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凤杰,女,1955年11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章,蛟河市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任继敏,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章,蛟河市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亚芬(曾用名王雅芳),女,1957年8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章,蛟河市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民,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陈超,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常月,女,1988年6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富平、程志敏(曾用名程继敏)、张凤杰、任继敏、王亚芬(曾用名王雅芳)与被告刘玉民、陈超、常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富平、程志敏(曾用名程继敏)、张凤杰、任继敏、王亚芬(曾用名王雅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富平、程志敏(曾用名程继敏)、张凤杰、任继敏、王亚芬(曾用名王雅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富平、程志敏(曾用名程继敏)、张凤杰、任继敏、王亚芬(曾用名王雅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免收。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马 影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