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恢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石家庄泽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邢台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泽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邢台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邢台东京大酒店有限公司,邢台市新合作资产运营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泽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673586012。法定代表人:张英锐经理。被执行人邢台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东华路2588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501601195376G。法定代表人:张国宏经理。被执行人邢台东京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43号,组织机构代码60119703X。法定代表人:夏凤岚经理。第三人邢台市新合作资产运营管理中心。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6810158-9。负责人:李贵红主任。本院在执行石家庄泽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邢台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邢台东京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2013年4月15日被执行人邢台东京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邢台市桥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被执行人邢台东京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后补偿2340万元。2013年5月27、29号该款由邢台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三个账号打到第三人邢台市新合作资产运营管理中心账上,由第三人邢台市新合作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接收了该财产,被执行人邢台东京大酒店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邢台市新合作资产运营管理中心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二、限邢台市新合作资产运营管理中心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泽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偿(2002)西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2002年4月29日期前为354000元),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的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0010元,其他费用2510元、执行费20539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庭恩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瑞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