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旺绩与上海闸北南区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旺绩,上海闸北南区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1971号原告:赵旺绩,男,汉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西市。被告:上海闸北南区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胡荣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花,女。原告赵旺绩和被告上海闸北南区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赵旺绩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旺绩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旺绩负担。审判员 沈伟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