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美、欧阳良根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欧阳良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刘美,男,男,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欧阳良根,男,男,汉族,住安福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美与被执行人欧阳良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欧阳良根应支付7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025元,被执行人欧阳良根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欧阳良根名下有车辆牌照为赣D×××××的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欧阳良根名下车辆牌照为赣D×××××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