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民初5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5920丁平与洪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平,洪明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920号原告:丁平,男,196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男,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洪明明,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平诉被告洪明明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丁平负担。审判员 陈 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昊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