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066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县,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刘某,男,汉族,个体,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县,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和好,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边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