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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066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县,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刘某,男,汉族,个体,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县,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和好,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边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