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4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飞与李杨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飞,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912号申请执行人徐飞,男,汉族,1984年4月8日出生,甘肃省肃南县人,现住张掖市。被执行人李杨,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执行徐飞与被执行人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日申请人以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