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与孙文君、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孙文君,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399号原告: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79号。法定代表人:韩卫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娴,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职工。被告:孙文君,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驻山东省鄄城县陈王路东交通局家属院。法定代表人:李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诉被告孙文君、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