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国宝、李朝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宝,李朝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671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孝诚。被告人李国宝,男,1996年12月15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朝更,男,1998年9月9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国宝、李朝更在海口市××区海南热带科技学院处发现被害人许某酒躺在路边睡觉,便将许明停放在路边的黑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骑回苍峄路海口永发印刷厂停放,期间李朝更将该电动车储物箱处放置的许明一部华为手机拿走自用。2017年6月9日11时许,李国宝在海口市华庭横路时代明珠宾馆处被抓获,民警当场缴获黑色新蕾牌电动车一辆,随后在李国宝的配合下,民警在苍泽路海口永发引刷厂门口处将李朝更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02元,被盗的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83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国宝、李朝更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幅度内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国宝、李朝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国宝、李朝更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宝协助抓捕同案犯李朝更,是立功,依法可以对李国宝从轻处罚;鉴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国宝、李朝更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国宝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朝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符殷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余红梅书 记 员 余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