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孙志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孙志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121号原告: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平,男,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彬彬,宁夏鑫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丽苑业委会)与被告孙志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丽苑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非法侵占小区三年的物业费和停车场承包费共计30114元;⒉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其擅自为银瑞祥供暖公司挖断地下电缆线垫支给兴庆区供电营配公司客户中心的维修经费9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丽苑业委会成立,被告系业委会主任,一人负责小区的财务收支。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被告收取物业费及对外承包停车费用,合计148350元,总支出118236元,结余30114元。被告擅自用小区经费为银瑞祥供暖公司挖断地下电缆线垫支维修费9000元给兴庆区供电营配公司客户中心。被告于2014年8月辞去主任一职后,由委员张文升接任丽苑业委会负责人,被告移交了印章,但拒不清算和移交帐目。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5月12日,丽苑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在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成员五人,其中被告孙志平任主任,杨文系副主任,张文升任秘书,高银生和王跃堂系委员。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街道办事处清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9日出具的《会议纪要》载明,”丽苑小区原业委会主任孙志平因家中有事,辞退业委会主任职务......会议结果:经欧学锐书记和丽苑小区业委会代表民主选出,决定让张文升同志暂时代管丽苑小区业委会工作。”2015年4月20日,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街道办事处文件《银兴胜办发[2015]32号》”关于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原业主委员会员主任孙志平离任后要求帐目审计情况的答复意见书”载明”孙志平在2014年7月向清和社区提交了辞职报告,清和社区考虑此小区正在进行改造,没有同意孙志平的辞职。2014年9月份你(张文升)从孙志平的手中要去了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公章和财务章及物业费收缴单。......按照有关规定我们街道没有权利去查孙志平的账目,......需要业主委员会申请专业部门进行帐目核查。”。后未经法定程序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张文升一直代管丽苑业委会工作。2016年9月8日,张文升向公安机关控告孙志平职务侵占,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张文升未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使用丽苑业委会的印章并以其名义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建宁人民陪审员 李宁华人民陪审员 刘必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薛 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