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其红与被告杜泽松、王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其红,杜泽松,王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1民初2785号原告:吴其红,女,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良,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一谷,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泽松,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王国霞,女,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吴其红与被告杜泽松、王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其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良、汪一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泽松、王国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其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所欠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杜泽松因做工程施工,资金困难,找到原告要求借款。原告出于对介绍人的信任,答应借款给被告,并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息3分计算。原告吴其红于2016年2月14日出借给被告杜泽松10万元,后,被告杜泽松在交付3个月利息后,就没有再付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足,被告再没有还本付息。被告杜泽松与被告王国霞是夫妻关系。综上,两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杜泽松、王国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杜泽松与被告王国霞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16年2月14日,被告杜泽松向原告吴其红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吴其红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此后,因原告认为被告在借到上述借条载明的钱款后一直未予偿还,故原告以杜泽松、王国霞为共同被告,于2017年4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还向法庭提交交通银行取款凭证一份,以证明吴其红于2016年2月14日从该银行提取现金10万元整,该款已全部交付给杜泽松。此外,原告还称:被告借款后,已支付借款开始后前三个月的借款利息6000元(2000元/月)。以上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取款凭证、被告婚姻档案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原告提供的借据及银行取款凭证,并结合原告陈述,本院可以认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杜泽松不仅存在借贷合意,而且能证明涉案出借款原告已实际交付被告杜泽松。现原告要求被告杜泽松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因杜泽松的上述借款发生在其与王国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涉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王国霞对本案杜泽松的借款承担共同的清偿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也应予支持。因被告已支付的三个月利息共6000元,即每月2000元,折算成利率为月利率2%(2000元/100000元),该利率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率相符,本院予以认定,但被告已支付的前三个月利息6000元应予以扣除。本案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之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对己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泽松、王国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吴其红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6元,由被告杜泽松、王国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6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朱模宝人民陪审员 崔建美人民陪审员 朱晓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梁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