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6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虎彩侠与营学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彩侠,营学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566号原告:虎彩侠,女,汉族。被告:营学礼,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虎彩侠与被告营学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虎彩侠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要求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彩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虎彩侠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孟凡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