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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朱建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897号罪犯朱建,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锡滨刑初字第0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9年4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4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朱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朱建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2月、2015年11月、2016年7月、2017年4月受到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罪犯奖惩一览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行政奖励变更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沙孝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