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深因申请甘肃兰州新区敬业向日葵产业园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上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深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终336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郭深。上诉人郭深因申请甘肃兰州新区敬业向日葵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破申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郭深上诉请求:1、一审认为“无法确认郭深主张的债权是确定且无争议的,在敬业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双方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裁决,以确定郭深的债权人资格及具体债权数额”是错误的。一审对被上诉人提出的债权异议未予审查,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魏明广早已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看守所,无权也无法代表被上诉人提出任何异议,而被上诉人唯一的股东敬业农技公司正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负责重整事务,无权提出异议,该事项应当交由敬业农技公司的其他股东共同做出决定,一审法院已经向敬业农技公司的其他股东征询对重整申请的意见,上述股东并未提出异议,故被上诉人提出的异议是他人假借其名义提出,不是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不应采纳。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指定和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主体是债务人和管理人,申请人作为债权人无义务向法院提交重整方案,一审以无具体的重整方案为由不予受理重整申请没有法律依据;3、上诉人提交了大量被上诉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证据,一审认为没有充分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存在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系认定错误;4、对上诉人进行重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3项的精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的规定。该条赋予了债务人破产申请异议权,因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通常的原因是由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债权人对债务人究竟是否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并不完全了解,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同时还需要债务人提供相关材料,对债权人所提出的申请予以核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一)债权的真实性;(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的规定,在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案件中,首先要对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本案中,申请人郭深于2017年5月16日前担任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而其申请所依据的债权形成于2016年3月29日和2016年4月16日,即郭深在担任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期间与其个人签订借款协议,在现有证据材料下,法院对债权真实性不宜做认定。其次,向日葵公司系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公司)全资子公司,敬业公司持有100%的股权,现敬业公司已于2017年2月9日被民勤县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公司财产和财务等被查封,向日葵公司无法提供相关材料,亦无法证明债权的确定性。在债权无法确认,法院又无法依职权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并无不当。向日葵公司提交的异议函,盖有“甘肃兰州新区敬业向日葵产业园有限公司”公章,异议函真实有效,上诉人的第一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的规定,债权人在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时无需提供重整方案,上诉人的第二项上诉事由成立,但不影响债务人异议的成立。同时,上诉人提交的多份法院裁决书及仲裁委裁决书,仅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与多方存在经济纠纷及劳动争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银代理审判员 周叶梅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秦春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