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守印与王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印,王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刘守印,男,1972年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启辉,男,1995年生,汉族,城镇居民。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守印与被执行人王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其名下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梅 丽审���员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桂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