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纪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2598号原告:纪某,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旭,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