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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纪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2598号原告:纪某,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旭,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