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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蒋亚娥、孙永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亚娥,孙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蒋亚娥,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孙永海,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蒋亚娥与被执行人孙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浙090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永海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9.5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4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周忠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