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行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高勇与胶州市国土资源局、胶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勇,胶州市国土资源局,胶州市人民政府,胶州市房产管理局,高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1行初184号原告高勇,男,汉族,1973年3月29日,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夏文川,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大厅东楼。组织机构代码:00516146-0。法定代表人尹少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洪海,山东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宁,系胶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告胶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7528899-7。法定代表人张友玉,市长。委托代理人刘慧珍,系胶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告胶州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东路行政服务大厅东楼。组织机构代码:73353192-5法定代表人宋进,局长。委托代理人樊嫣,系胶州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超,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燕飞,女,汉族,1975年5月4日生,住胶州市。原告高勇与被告胶州市人民政府、胶州市国土资源局、胶州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高燕飞一案,原告高勇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勇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勇负担。审 判 长 刘婷婷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韩光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