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8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云满与李云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满,李云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661号原告:李云满,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金,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李云辉,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板仓南路26号新长海广场3-A-101、605、608室。法定代表人:代振宇。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恩,系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满诉被告李云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云满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原告李云满负担1205元(原告已交纳1205元)。审判员  黄志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笑群冯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