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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5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348吴浩炎与张改香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浩炎,张改香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348号原告:吴浩炎,男,汉族,1944年8月25日生,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张改香,男,汉族,1963年6月17日生,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法受理了吴浩炎诉被告张改香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伟叙独任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浩炎撤回对被告张改香的起诉。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刘伟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石嫦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