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5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348吴浩炎与张改香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浩炎,张改香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348号原告:吴浩炎,男,汉族,1944年8月25日生,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张改香,男,汉族,1963年6月17日生,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法受理了吴浩炎诉被告张改香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伟叙独任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浩炎撤回对被告张改香的起诉。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刘伟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石嫦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