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娟与建湖雨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建湖雨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122号原告:陈娟,1965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建湖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湖中南路双湖公园南侧。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腾,该公司员工。原告陈娟诉被告建湖雨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娟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陈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周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