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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文与乔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乔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641号原告:张文,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乔志华,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与被告乔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张文负担。审判员  宋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