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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文与陈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陈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3054号原告:陈文,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程宗光,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乐明,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现羁押于湖北省黄冈市看守所。本院受理原告陈文与被告陈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文诉称,被告陈乐明分别于2014年3月1日、7月2日、10月14日向原告陈文借款人民币10万元、5万元及2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7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分别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因被告陈乐明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乐明向原告陈文偿还借款人民币17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乐明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陈乐明因涉嫌逃税罪于2016年8月1日被抓获,现羁押于湖北省黄冈市看守所,故本案应由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曹亚青二○二○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包瑞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