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红与被执行人潘仲亮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红,潘仲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285-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红,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潘仲亮,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红与被执行人潘仲亮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借款16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本院执行费2300元尚未缴纳。本院查询晋FP96**号丰田牌汽车为被执行人潘仲亮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仲亮所有的晋FP96**号丰田牌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雁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