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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行审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谷花村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谷花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2行审14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69659351XT,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55号。法定代表人谢刚,局长。委托代理人程兴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四执法支队三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谷花村村委会,住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谷花村3组。负责人张成烈,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光勇,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谷花村村委会渝涪综执(土)罚字〔2016〕第205号第二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义务,即缴纳了罚款19133.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渝涪综执(土)罚字〔2016〕第205号第二项终结执行。审 判 长  刘 姣审 判 员  陈 彬代理审判员  昌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文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