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刑更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706号罪犯江鲨,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江鲨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2月11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先后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3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1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6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9月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江鲨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江鲨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江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龚玮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