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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507号原告:付某甲。指定代理人:付爱荣,汉族住昌邑市都昌街道榆林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影洁,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某甲与被告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付某甲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甲以与被告付某乙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于兹良人民陪审员  徐绍华人民陪审员  韩凤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夏天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