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9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粟伟与杨深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伟,杨深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9民初279号原告:粟伟,男,侗族,1985年3月5日出生,现住剑河县.被告:杨深柏,男,侗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贵州省剑河县人,住。原告粟伟与被告杨深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予以减免(原告已交)。审判员 杨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清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