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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9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粟伟与杨深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伟,杨深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9民初279号原告:粟伟,男,侗族,1985年3月5日出生,现住剑河县.被告:杨深柏,男,侗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贵州省剑河县人,住。原告粟伟与被告杨深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予以减免(原告已交)。审判员  杨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清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