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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5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深圳满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小梅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满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537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满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40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127951M。法定代表人梅虹,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小梅,女,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12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小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满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王小梅所持有深圳市炎黄名匠服饰有限公司10%的股权、深圳市朗富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及深圳市菁英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5%的股权,上述股权本院暂无法处分;另,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倩恩 微信公众号“”